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3月2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指导意见》明确,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
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法定起诉和受理条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收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审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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